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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08 01:23:12 阅读: 来源:冲击钻厂家

一、贷款对象与条件

1、凡已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申请贷款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少于12个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除满足前述条件外,必须还清原有全部贷款本息后方可重新按规定用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封存或者集中封存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启封并重新缴存后,其封存前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可视同连续缴存年限累计,满12个月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但单位已经按照规定制定补缴计划,并按计划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单位和职工未按规定比例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②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③购买自住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具有发改委、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具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④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房”、拆迁安置房、公有住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支付不低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30%的首期付款或者自筹资金;

⑤同意按照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⑥市公积金中心或者受托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3、借款人的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承担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

二、贷款程序

4、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填写《南充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书》并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①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②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其相关资料;购买住房首期付款证明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自筹资金证明;

③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或保证人资信证明;

④市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借款人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材料送交市公积金中心。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有关情况进行贷前检查,贷款审核,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

6、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的贷款,由借款人、担保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7、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抵押人应到房屋坐落区县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出质人应将有价证券交受托银行收押保管。

8、受托银行应当将贷款有关材料送交市公积金中心,经市公积金中心复核审查同意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存款账户内。

9、贷款资金原则上以转账方式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购买二手房或购建房款已经付清的除外)。

10、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应分别与受托银行签订公积金贷款合同和自营性贷款合同,所抵押房屋可同为所购住房或其他房屋。

三、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11、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以下四项计算的最低值:

①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之和×还贷能力系数×12(月)×借款期限(年)。还贷能力系数为50%。缴交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规定缴存比例;

②不得高于按照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房”、拆迁安置房、公有住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价款(住房评估价值)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70%;

③不得高于所提供担保物价值一定比例的可贷限额;

④贷款最高限额20万元。

还贷能力系数、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贷款最高限额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12、每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金额,按照借款人的申请和第11条规定的限额核定,申请金额不超过所有限额的,以申请金额作为贷款金额,申请金额超过任意一项限额的,以其中最低的限额作为贷款金额。

13、最长贷款期限20年。借款人的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

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和自营性贷款期限一致。

最长贷款期限调整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14、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四、贷款担保方式

15、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经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有以下三种:

①现房抵押担保。借款人可以用所购买的拥有所有权的住房抵押,也可以用其他自有、共有或者第三人的拥有所有权的住房或营业房抵押。

②期房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担保。借款人可以用所购买的住房(期房)作抵押,但在借款人取得该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办妥抵押登记之前,必须由售房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③质押担保。借款人可以用国债、银行存单、职工住房公积金等有价证券作为质押物。

在贷款期间,经市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贷款担保方式,并办理变更担保手续。

16、借款人采取现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必须依法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房屋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同意。

抵押房屋的现值,由市公积金中心按照购买该房屋的总价款或者该房屋评估价值确认。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住房现值的60%,营业用房现值的50%。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市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的监督检查。

17、借款人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用职工住房公积金质押的,住房公积金价值不得低于借款金额的 80%)。有价证券交受托银行保管,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还本付息后,受托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五、贷款偿还

18、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19、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按照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归还贷款本息:

①等额本息还款法。贷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其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

还款月数

(1+月利率)

还款月数 -1

②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

贷款本金

+(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贷款月数

20、借款人自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以银行划款之日的前一日为每月还款日。借款人可以在每月还款日到受托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或委托受托银行通过信用卡、储蓄卡、存折等方式代扣。

21、实行组合贷款的,偿还贷款需按所贷公积金贷款和自营性贷款资金的实际比例,等比例偿还公积金贷款和自营性贷款资金本息。但借款人提取本人和其共有产权人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归还贷款时,应优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22、借款人如需要提前还款的,必须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并征得同意后,受托银行方可办理。

23、借款人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借款人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受托银行则不计收借款人提前还款部分的贷款利息。

24、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可提取本人和拥有购买房屋所有权的家庭成员(经书面同意)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用住房公积金质押的除外)。

六、合同变更和终止

25、借款期限、还款方式以及担保方式等事项需要变更的,应由当事人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受托银行方可依法签订变更合同,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26、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中签订的各项合同终止,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七、违约与处分

27、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银行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①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②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押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③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④未经市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⑤拒绝或阻挠市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⑥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市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利益的;

⑦市公积金中心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28、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收罚息。

29、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市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依法处理抵押物、质押物。

30、市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抵押房产,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①支付抵押房产拍卖费和处理抵押房产的其他费用;

②扣除抵押房产应缴纳的税款;

③归还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④赔偿因借款人违反合同而对市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造成的损害;

⑤剩余金额退还抵押人。

处分抵押房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和违约金、赔偿金时,市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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